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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属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一部分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18日
高位消防水箱属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一部分。

② 商住楼不完全归属于公共建筑,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是完全分开的,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需要分别计算。

根据《火规》5.4.10 第三条款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故商住楼在确定室内消防设施配置时,应首先对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重新计算确定建筑类别和高度,然后再查相应规范

所以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的确定也应根据住宅部分和 非住宅部分 各自的建筑高度来确定,然后取大值。

下面举例计算:

某商住楼地上28层,地下4层为商业,上面24层均为住宅。

商场每层层高4.5m,每层面积2000平米,商业部分建筑高度19m;住宅每层层高3.0m。

总建筑高度为91m,为一类建筑。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如下确定:

商业部分为多层公建,取值18立方;

住宅部分为一类住宅,取值18立方;

故终确定本建筑高位消防水箱为18立方。

然而国家标准图集15S909 第41 页提示中第三条“ 当一类建筑由裙房公建和其上的住宅构成时,屋顶水箱容积可按公建部分高度查表 ”似乎说的并不严谨:

如下例:

当建筑高度不超100m时候,上述图集说法成立;

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上述图集说法可以成立;

单单为纯住宅建筑当超过100m时,按规范消防水箱取值就能应该为36立方;

如果我们仅仅按底层公建部分取值18方,明显有悖规范原意。

所以我有理由质疑权威,当然我欢迎大家帮我指出我的不足或者错误……
当然上述理解仅为本人个人见解,如有不同意见敬请赐教,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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